作者: 时间:2019-11-27
为深入贯彻落实各项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家示范社管理工作,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修订形成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自发布日起开始施行。
1、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依法登记设立
实行民主管理
财务管理规范
经济实力较强
服务成效明显
产品(服务)质量优
社会声誉良好
2、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向贫困地区扶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和生态扶贫合作社适当倾斜,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3、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程序:
书面申请
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复核、推荐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经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复核,向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
公示推荐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1、 国家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
2、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各地推荐的国家示范社进行复核。
3、国家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评定程序:
审查、复核
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对国家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国家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
全国联席会议审定
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评定工作报告报全国联席会议审定。
公示
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公布名单
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全国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建立名录
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国家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国家示范社名录。
1、建立国家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国家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2、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
监测评价
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报送
国家示范社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经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报所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
核查、审核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国家示范社所报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结果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地区内国家示范社监测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结合适当放宽的情形,考虑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审定
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各省(区、市)监测结果进行审查,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对国家示范社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全国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审定。
标准与申报
评定
监测
对于监测合格的国家示范社,以农业农村部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从国家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编辑:刘旭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