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政策 / theory of policy
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困”与“谋”

作者:    时间:2020-07-03

近年,我国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日益凸显,引起政界、学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2018年,全国农村宅基地闲置程度平均达10.7%,其中东部宅基地闲置程度最高,西部次之,东北第三,中部最低。


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成因复杂,主要由城镇化快速发展、农村人口大量转移、农民观念传统守旧、土地利用规划缺失、村镇规划严重滞后、历史遗留问题凸现、地理区位差异显著、宅基地管理缺位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多重因素叠加作用的结果。


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对推动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农民生活品质、深化农业供给侧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缓解城市用地短缺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目前正成为各地方政府开展土地整理的着力点。



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所遇之“困”




闲置宅基地尚无法律明确界定。无论是1993年出台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还是1999年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抑或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这些相关法律虽对闲置土地有所规定,但均未明确界定农村闲置宅基地,而且我国当前关于闲置土地流转的法律机制并未有效覆盖农村闲置宅基地。即,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致使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整治与管理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脱节,收回困难。一方面,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此规定保留了进城农民对原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导致村集体无权有偿或无偿收回进城农民的闲置宅基地。另一方面,现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强调,空置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村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使用权收归集体。此规定未充分考虑闲置宅基地实际情况,致使其操作性不强,收回程序效率较低。


闲置宅基地退出与流转机制缺失,交易不畅。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仅对农村闲置宅基地的退出条件、退出程序、补偿措施等缺乏制度性规定,而且缺乏有效的流转交易方式,宅基地盘活变资产的渠道无法打通,以致农村土地空闲、低效、粗放利用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供给不足并存。同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不少农民私自将土地非法入市,自发形成宅基地隐形市场,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隐患,增加了土地管理利用的难度。




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脱困之“谋”




未来,“空心村”大量消失成必然趋势,乡村人口持续减少将进一步加剧农村宅基地的闲置。为顺应趋势,提前谋划闲置宅基地的有效、规范利用对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明确界定闲置宅基地范围。一方面,将在城市中购房定居且拥有城镇户籍的入城人员的农村宅基地确定为闲置宅基地。另一方面,对于已批复使用权但并尚未实际建设和长期荒弃的闲置宅基地应视情况而定。其中,对已获批复而暂时无力建设使用的宅基地,若宅基地使用权人无其他宅基地,则不将其视为闲置宅基地;对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却长期未予使用且拥有其他宅基地的一户多宅情形,则将其长期弃置的宅基地视为闲置宅基地。


健全闲置宅基地信息登记制度。首先,明确规定村集体拥有调查统计本村宅基地使用情况的义务,村集体应依据户籍变化、使用权流转等基本情况进行动态登记与变更,并及时上报给乡镇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机关,以便主管部门随时了解农村宅基地的变动与闲置情况。在此基础上,构建县、镇、村三级闲置宅基地信息资料库,适时追踪、完善宅基地的闲置时间、闲置原因、户主身份、户主宅基地数量、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探索闲置宅基地腾退机制。合理设置农村宅基地的腾退条款,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有偿收回、无偿收回、自愿收回、强制收回等相应措施;并根据不同生计类型农户采取适合的退出方式,给予农户充分合理补偿,最大限度保障农户的土地财产权益。


构建闲置宅基地市场流转机制。不同村庄的土地资源、人口规模和宅基地数量各异,有些村庄人口稠密,宅基地资源相对稀缺,有些村庄人口相对较少,闲置宅基地数量较多。因此,可适当在一定地域范围(镇域或县域)内允许闲置宅基地在不同村庄农民之间自由流转;有经济能力的村集体可对进城人员的闲置宅基地按市场价格有偿收回,若本村长期无新增宅基地计划,则对其进行复垦。


编辑: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