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About us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陕西省村社发展促进会,是由关心、支持村社发展的单位和个人,共同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简称“省村促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Village Development ,缩写为CCH。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陕西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从事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村问题研究的人员,为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直属机关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活动地点:西安市南二环太白立交东北角西荷集团二楼。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村庄(社区)经验交流,组织会员单位观摩、学习、考察优秀村社先进经验,密切村社间和涉农企业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组织会员交流村社发展经验和信息,编辑出版新农村、新农技、新业态信息等网站、图书资料等;


(三)通过资金、项目、技术、经验等方式开展村社之间扶贫帮困活动,促进村社间信息交流、项目合作、经验共享;

(四)组织会员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政策法规、先进事迹、农业信息的宣传和传播,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实现集体经济壮大等工作;

(五)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与外省涉农团体和“三农”工作者的联系,开展人才培训与项目交流合作。举办村社发展大会和农业农技产品展会,促进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的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全体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入会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复印件;

2.个人会员入会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3.本会认为有必要的全体证明材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驶会员权力;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涉黑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无法交回会员证的,应当在退会通知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超过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超过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理事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团体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会员(代表)大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1年至少召开一次。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不得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


十九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4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召开的会员(代表)1/2以上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理事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负责人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议题的建议权,1/5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应当在理事会上研究。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连续2次或每届内累计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为理事。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愿意或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由提议理事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监事长1名,副会长20-2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批同意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被罢免或卸任后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批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向会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以国家战略词汇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全国”“陕西”“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当前置使用本会规范全称。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设立独立账户,财务工作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不得代收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所在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务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离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党的建设

第六十五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六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当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会班子成员。


第六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信息公开与信息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26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2020年9月25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表决通过,经2023年4月21日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表决并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